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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查封财产的范围以及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8 生效日期: 1999-11-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9]267号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征管行为几个问题的请示》( 滁国税发(1999)14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7条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有可以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时,应尽量避免对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确无可以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可以对其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的批准权限,应由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县以上国税局分管副局长在有局长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签批《查封(扣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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