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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7 生效日期: 1999-05-0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工作会议精神和1999年财务工作安排,考虑到目前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等具体情况,总局决定1999年的内部审计工作以财务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将开展财务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省以下(含省级)各级国家税务局1998年各类资金收支和银行开户情况。各类资金包括预算拨款、各项提退、各级政府和财政发给的超收分成或奖励、发票工本费和税务登记证收费、各种咨询收入、办班收入、所属单位上交资金、收取纳税人的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等。
  二、检查要求:
  (一)各类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二)各类资金支出是否合规、合理、手续齐备。
  (三)各类资金是否归口财务部门管理,是否按财政部要求,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银行帐户。
  (四)各类资金是否按国税局系统会计制度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五)各类资金决算数是否真实,帐表相符。
  三、检查方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按下管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采取先自查,再复查的方式。各省、区、市将检查情况向总局作书面汇报,并附“各项资金管理情况汇总表”。
  (三)总局对各省、区、市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财务检查工作从5月开始,9月底前结束。考虑到各省、区、市开展“三讲”教育等工作时间不同,财务去检查各阶段工作不作统一部署。各省、区、市的财务检查工作书面报告应于10月20日前报送总局财务司。
附件:1.各项资金管理情况自查表(略)
2.各项资金管理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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