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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不准在河道、滩地乱垦滥种和擅自植树造林。”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大中型河流堤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利用的堤段按原标准加固堤防,修筑路面,并承担长年性的维修养护。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护堤林、护岸林,不准主伐;需要更新或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经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