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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08 生效日期: 2007-06-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府[2007]5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自主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珠海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四)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一)、(三)、(四)类奖项不设等级,(二)类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管科技副市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修订评审标准并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其第一完成者必须是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或者公民。

    第八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九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条   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授予围绕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各种科技创新形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公民或组织,其所实施完成的科技项目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探索性,或者具有显著的借鉴、示范和带动意义。

    第十一条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授予在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在本市科技创新或者技术项目引进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归国科技人员。

    第十二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

    第十五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付。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市属各区不另设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已获得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授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8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2月23日发布的《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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