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财社[2004]286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益性岗位工资财政补助比例问题的复函》(辽财社函[2004]1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二○○四年八月一日 附:关于公益性岗位工资财政补助比例问题的复函
辽财社函[2004]175号
葫芦岛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公益性岗位工资财政补助比例的请示》(葫财社[2004]62号)收悉。经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辽宁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社(2 0 0 3]7 4号)中规定的“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各级财政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 O%一5 O%给予岗位补贴”,是指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用于岗位补贴资金的总比例,而不是指每一级财政的补贴比例。
此复。
辽宁省财政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