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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小企业划转区县管理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9 生效日期: 1998-09-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津财预[1998]12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为支持市属工业小企业划转区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调动区县接收工作的积极性,加快我市区县经济发展,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属工业小企业划转属地管理有关财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起,以划转企业上年实际上缴财政的税款为基数,按影响市级财力50%比例核定各区县结算上解基数,其余部分留区使用。
  二、对划转企业的税收征管,由接收区县税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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