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程序,现就资格证书申领程序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2000年1月14日
一、对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凭进出口经营权批件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除第20-24项外,其余各项应填写完整,并加盖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印章),办理工商(变更)、税务、海关、外汇等手续。
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等,办理资格证书申领手续。
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在转发我部批文或办理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时,可一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二、对新设立企业,先凭进出口经营权批件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办理工商及组织机构代码手续,然后按上述程序申领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