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参字第093002988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02988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国立中正文化中心设置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国立中正文化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五人,由教育部自下列人员遴选推荐,报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
一、政府相关机关代表三人。
二、表演艺术相关学者、专家四人。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四人。
四、民间企业经营、管理专家或对本中心有重大贡献之社会人士四人。
前项第一款之政府相关机关代表,指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首长或政务副首长及行政院主管文化艺术之政务委员。
第一项第二款之表演艺术相关学者、专家,指曾任国内外表演艺术团体负责人或艺术总监、曾获国内外重要艺术文化奖项、有重要艺术文化创作、长期公开演出、长期从事艺术文化评论或具有卓越成绩之艺术行政工作者。
第3条 本中心董事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一次。但续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二,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政府机关代表担任本中心董事者,其任期应随其本职进退,不受前项前段规定之限制。
第4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已担任者,由教育部报请行政院院长解聘之:
一、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之宣告。
三、因身心障碍致不能执行职务。
四、无故连续不出席董事会议达二次。
五、其它经董事会决议认定有违反职务上义务情节重大或不适任董事职位之行为。
董事遇有出缺时应补聘之,补聘之董事,其任期至该届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5条 本中心置董事长一人,由教育部就董事人选中具中华民国国籍者,提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
董事长有前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其它不适任董事长职位之情形者,由教育部提请行政院院长解聘之,并同时就其它董事中具中华民国国籍者,提请行政院院长补聘之,其任期至原董事长任期届满为止。
董事长因前项以外其它情形出缺者,其补聘及任期,依前项之规定。
第6条 董事长因故未能依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并担任主席时,应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7条 本中心设监事会,置监察人三人,由教育部自下列人员遴选后,报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
一、教育部会计长。
二、具会计、审计、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关学识经验者二人。
第8条 监察人之任期、遴聘、解聘或补聘,准用董事之规定。
监察人应互选一人为常务监察人。
常务监察人因故未能依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准用第六条之规定。
常务监察人怠于执行职务或有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其它经监事会决议认定有不适任常务监察人职位之情形者,监事会得变更之或由教育部函请监事会变更,监事会应尊重教育部之意见。
第9条 教育部为办理本中心董事及监察人遴选事宜,得组成遴选咨询小组,由教育部部长任召集人,置委员七人至九人,除召集人为当然委员外,其余委员由教育部部长遴聘之。
教育部遴选董事及监察人时,应考量各类人选之代表性及均衡性。
第10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