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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的规定,我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03年6月底前陆续任期届满。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山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换届选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已经对我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作出决定,在本次换届中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