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发改价检[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新的发展阶段,发展势头良好。但影响农产品价格上涨、制约农民增收、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突出,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治理。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我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和范围
此次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从2月15日开始,至4月15日结束。检查的时限是2003年1月1日以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生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主要检查化肥、农用柴油等主要农资产品价格执行情况,具体检查范围、要求继续按我委去年下发的《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17号)部署安排进行,检查结束时间并入此次专项检查。
(二)涉农收费主要检查县、乡教育、中小学校、民政、计划生育、屠宰、防疫、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内容包括面向农民、农村流通组织、个体经营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重点是检查农村中小学教育、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针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以及检验、检疫的各种乱收费等。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检查工作,并组织力量,选择2—3个县(市)实施直接检查;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进行全面检查,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有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四、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新的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各项要求的具体行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在近几年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工作责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讲究方式方法。此次专项检查,点多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各地要突出抓好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品种、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检查。要善于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各种工作方式,突出不同的检查主题内容,规范有关部门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运用集中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新闻曝光、联合执法等方式,提高检查威慑力。我委将组织一次全国“清退周”活动,并在部分地方组织不同的主题宣传活动,以推动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不同的形式和主题开展活动,做到检查有声势,有效果。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政策明确,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违反规定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多收价款或费用,能退还的应如数退还给农民。同时,要加强同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屡查屡犯,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四)注重社会监督。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增加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取得农民的广泛支持。要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加强自律,规范自身收费行为。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和“ 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听取农村价格监督员的情况反馈,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尚未建立农村网络的地方,要采取措施,抓紧落实。各地可选择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涉农价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五)加强调查研究。涉农价格和收费品种多,项目复杂,价格违法特征表现不一。各地要结合专项检查工作,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掌握线索,有的放矢,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对调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并根据本地实际,针对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写出一份有深度、有份量、高水平的调研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各省(区、市)上报一份,同时选择1—2份市(县)调研报告上报。
此次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迅速对本地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分类,并于4月25日前,分别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专题调研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2004年1月21日
附件一: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户、件、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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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情况 │应│已处│ 经济制裁金额 │已入┃
┃项目│ │处│理 │ │库 ┃
┃ │ │理│件数│ │金额┃
┃类别│ │件│ │ │ ┃
┃ │ │数│ │ │ ┃
┃ ├───┬───────┬───┤ │ ├──┬─┬──┬───────┤ ┃
┃ │已检查│ 查 出 │查出违│ │ │退还│没│罚款│ 合 计 │ ┃
┃ │ 单位 │ │法所得│ │ │ │收│ │ │ ┃
┃ ├───┼──┬────┤金额 │ │ │ │ │ │ │ ┃
┃ │ │价格│其中百万│ │ │ │ │ │ │ │ ┃
┃ │ │违 │元以上件│ │ │ │ │ │ │ │ ┃
┃ │ │法件│数 │ │ │ │ │ │ │ │ ┃
┃ │ │数 │ │ │ │ │ │ │ │ │ ┃
┃ ├───┼──┼────┼───┼─┼──┼──┼─┼──┼───────┼──┨
┃ │(1) │(2 │ (3) │ (4) │( │(6 │(7 │( │(9 │(10)=(7+8 │(11 ┃
┃ │ │) │ │ │5 │) │) │8 │) │+9)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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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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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 │ │ │ │ │ │ │ │ │ │ ┃
┃柴油│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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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膜│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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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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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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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物价检查组数 参加检查人数 检查单位数 ┃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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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核表人: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第(7)、(8)、(9)栏均填写处罚决定书上的数额。
2.“已入库金额”是指没收收入已上缴金库的金额。
3.数字精确到百分位。
4.本表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填写;报送截止日期:2004年 月 日。
附件二:全国涉农收费专项检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户、件、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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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检查情况 │应处理│已处│ 经济制裁金额 │已入┃
┃ │ │ 件数 │理 │ │库 ┃
┃ │ │ │件数│ │金额┃
┃类别 │ │ │ │ │ ┃
┃ ├──┬───────┬───┤ │ ├──┬─┬─┬──────┼──┨
┃ │已检│ 查 出 │查出违│ │ │退还│没│罚│ 合 计 │ ┃
┃ │查 │ │法 │ │ │ │收│款│ │ ┃
┃ │单位│ │所得金│ │ │ │ │ │ │ ┃
┃ │ │ │额 │ │ │ │ │ │ │ ┃
┃ ├──┼───┬───┼───┤ │ │ │ │ │ │ ┃
┃ │ │收费违│其中百│ │ │ │ │ │ │ │ ┃
┃ │ │法件数│万元以│ │ │ │ │ │ │ │ ┃
┃ │ │ │上件数│ │ │ │ │ │ │ │ ┃
┃ ├──┼───┼───┼───┼───┼──┼──┼─┼─┼──────┼──┨
┃ │(1) │(2) │ (3) │(4) │(5) │(6 │(7) │( │( │(10)= │(11 ┃
┃ │ │ │ │ │ │ │ │ │9 │(7+8+9)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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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中│ │ │ │ │ │ │ │ │ │ │ ┃
┃ 小学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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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划生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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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 │ │ │ │ │ │ │ │ │ │ ┃
┃验、 │ │ │ │ │ │ │ │ │ │ │ ┃
┃检疫、屠│ │ │ │ │ │ │ │ │ │ │ ┃
┃宰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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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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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物价检查组数 参加检查人数 检查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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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核表人: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第(7)、(8)、(9)栏均填写处罚决定书上的数额。
2.“已入库金额”是指没收收入已上缴金库的金额。
3.数字精确到百分位。
4.本表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填写;报送截止日期:200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