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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2 生效日期: 2003-09-22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涪府办发[2003]107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渝安办(2003)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区建委、教委、房管局等部门牵头,立即开展我区建筑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10月20日前报区安监局(安委会办公室),由安监局(安委会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区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市安办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频发,1一8月份,共发生死亡事故86起,死亡115人,同比上升34%和62%。一次死亡3 人以上的重大事故7起,死亡29人,同比上升600%和133%。特别是9月9日南岸区重庆柴油机厂工地施工围墙发生垮塌,造成8人死亡,2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黄镇东书记、王鸿举市长相继作出重要指示。
  市政府周慕冰秘书长于9月10日下午召集市建委、市安监局、市市政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交警总队、市环保局等部门召开了紧急会议,就落实市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当前建筑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专项安全检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南岸区“9·9”重大垮塌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的要求,在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渝安办(2003)45号)的同时,针对当前建筑施工事故频发的势头,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切实遏制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大检查,查找事故隐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查处和纠正各类违章行为。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围墙要立即拆除,推广使用轻质彩钢板等新型围墙。
三、由国土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力量对现有的房屋及围墙的安全状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特别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危房和围墙认真排查和整治。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影响交通的在建工程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交警部门积极配合,保障正常的交通行车秩序。
五、由教委牵头,组织力量对中小学危房和学校围墙的安全状况进行认真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治,确保师生安全。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积极组织和实施好此项专项检查工作,举一反三,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上升势头。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此次检查工作,督促各项检查措施落实到实处。对在此次检查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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