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44/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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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之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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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之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
二、上款所指附件的標誌式樣使用黑色和白色,而附件的式樣一亦得使用式樣規定的色彩及特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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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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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得繼續使用含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之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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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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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公佈。 |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