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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標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7 生效日期: 2001-10-18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44/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之標誌

 

一、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之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附件的標誌式樣使用黑色和白色,而附件的式樣一亦得使用式樣規定的色彩及特徵。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得繼續使用含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之印件。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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