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79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29号)中所确定的主城区户口迁移范围,为加快主城区城镇化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内的户口迁移,从2003年8月7日起,依照渝办发(2003)129号文件办理户口迁入的,原则上户口登记为城镇居民;符合“农迁农”条件且本人自愿落户为农村居民的按过去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国土房管局应会同市公安局按照渝办发(2003)129号文件精神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
三、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镇规划区内的户口迁移,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