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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严禁领导干部收送钱物六不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7 生效日期: 2004-12-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大工商[2004]155号
各分局,各市(县)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大连市工商局严禁领导干部收送钱物六不准》印发你们,并结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五不许”规定一并执行。当前,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大连市工商局严禁领导干部收送钱物六不准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认真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钱物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收受管理相对人、基层单位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钱物和接受请吃、请玩以及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向管理相对人、基层单位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乱摊派、拉赞助甚至索要钱物。
  三、不准到管理相对人、基层单位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一切个人费用。
  四、不准以婚丧嫁娶、岗位变动、生病住院、子女升学、出国等为由借机敛财。
  五、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钱物。
  六、不准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到领导干部家中串门拜年,借机送钱送物。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适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所有领导干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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