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5]2号
根据《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5年春节期间,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农村部分)自2005年1月19日至2月23日(农历十二月十日至正月十五日),凡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可销售经大连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批发的烟花爆竹;市民可在2005年1月24日至2月24日(农历十二月十五日至正月十六日)期间,每日6时至23时(农历除夕至初三不限时)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市、县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自2005年1月10日至3月10日(农历腊月初一至二月初一),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视情况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要注意个人安全和社会安全,并严禁在下列场所、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电力、通讯等重要部位;
2、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影剧院、商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50米区域内;
3、油库、加油站、液化气储罐、加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场所以及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仓库周围100米区域内;
4、山林、苗圃周围100米区域内以及绿化草坪内;
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