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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5-12-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5]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4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对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在探索中不断深化、发展,通过完善制度,加大投入,规范实施,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成效日益显著,在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救助需求的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尚不完善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共同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解困这一宗旨,坚持城乡统筹,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逐步在全市建立起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专项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政府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和主体责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和帮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公开;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量力而行,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坚持救助经费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并定期进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构筑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等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医疗、住房、教育救助和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一)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均收入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按照《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时办理低保手续。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保障资格审批、保障金发放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确保资金按月发放、不拖欠发放和社会化发放;全面落实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凡涉及低保家庭的学生学杂费、医疗费、水、电、燃气等费用,按《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给予优惠照顾;逐步推行“分类施保”,对重病、重残、孤儿、孤老及双失业低保家庭,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进一步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高新区自行确定,并随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定程序是: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批,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定实行公示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区县、高新区和乡镇列入财政预算。采取由乡镇按季凭证或银行代发等形式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的收入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复查和调整。
  (三)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三无”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1、供养经费。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9号)要求,逐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财政联保的农村五保供养长效机制,把五保供养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做到应保尽保。村级组织要做好五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条件的村要在资金方面积极承担五保供养义务。
  2、供养方式。对五保供养对象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分别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和“五保村”供养,以集中供养为主。实行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与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3、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按照省里提出的参考标准,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
  4、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加大敬老院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分期分批对现有条件较差的敬老院进行改造,提高敬老院接纳水平和集中供养率。各级慈善资金、福彩公益金的投入主要用于资助敬老院建设,力争集中供养率2005年达到60%,2007年达到75%,逐步实现全部集中供养。加强敬老院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一定限额的资金救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由政府资助个人负担部分,加入农村合作医疗,对少数经合作医疗报销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按比例给予一定限额救助。
  (五)实施教育救助制度。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中子女上学确有困难的给予一定限额的资金救助。按照《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教育局转发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04)69号),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的救助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救助政策,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雨行动、春蕾计划、慈善助学、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救助措施,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学、辍学。
  (六)实施住房救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5)33号),切实保障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对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中的无房、危房和房屋失修户,参照灾后恢复重建的形式和标准,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减免有关费用,由村集体帮助建设和修缮,解决其住房困难。
  (七)规范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灾民生活救济制度。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认真修订或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救灾专项、单项预案,提高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的规范管理,全面推行灾民救济卡制度,救济标准按每人每天500克口粮计算。救济程序是:对每年春荒、冬令的灾民困难户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民代表讨论,乡镇审核,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确定,张榜公布后,发给“灾民救济卡”,评卡领取救济。
  (八)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精神,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充分发挥救助功能,维护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法院应减、免、缓各项诉讼费用,切实保障贫困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十)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特别是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性政策,低保对象就业初期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四、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
  建立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成立淄博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建设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和部门开展的各项救助活动,要抓好落实,并注意整合资源,形成最大效应。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搞好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相关救助制度,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并逐步完善和规范。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和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要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继续深入开展结对帮扶等行之有效的城乡社会互助活动,及时为困难家庭提供帮助。认真搞好经常性捐助、救灾捐助、慈心一日捐等社会捐助活动,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与社会捐助工作相结合,推动建立救助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
  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和“一口上下”的工作运行机制。重点是加快建立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主要平台的城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网络,按照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充实力量。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为平台,实行救助对象一个口子向上申请、救助款物一个口子向下发放。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淄博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有先 (副市长)
  副组长:高晓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希成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李贡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新平 (市经贸委副主任)
      张景春 (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亮文 (市民政局副局长)
      梅永富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修德 (市财政局副局长)
      韩发磊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王大伟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玉泽 (市审计局副局长)
      阚兆国 (市总工会副主席)
      边江风 (团市委副书记)
      闫佳敏 (市妇联副主席)
      赵文省 (市残联副理事长)
      周茂双 (市房管局副局长)
      刘光武 (市老龄办副主任)
      石光华 (市地税局副局长)
      荆茂彬 (市建委助理调研员)
      刘凤春 (市公用事业局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成亮文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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