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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6 生效日期: 2005-05-26
发布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文号: 国机采字[2005]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京内京外所有单位)将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部门要把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人员管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为做好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应明确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计划汇总编制、内部协调组织、采购资金管理等工作,并及时向所属预算单位转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在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各部门要特别加强对京外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指导。

  二、严格执行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
  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各部门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不能以项目特殊或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为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为20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确因特殊情况变更采购方式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认真做好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编报工作
  (一)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财政部批复的2005年政府采购预算,认真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计划内容要具体,采购资金要到位,采购需求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汇总编制好的全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应于六月底之前报送采购中心,内容包括《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格式见附件2)。为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各部门可于十月底之前将需调整或增加的下半年和下一年初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送采购中心。
  (二)为提高采购效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不需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各部门可按采购中心的相关规定与有关供应商直接联系进行采购。
  (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之外、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临时急需性采购以及追加预算的项目采购,各部门可直接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并附情况说明,报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四)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具有严肃性,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计划所列各项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各部门应于该项目实施前向采购中心提出变更申请。若该项目已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

  四、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
  (一)2005年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主要有:计算机(含台式机、便携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服务器(1路、2路CPU)、低端路由器、网络交换机、电话机、摄像机、照相机、显示器、复印纸等,适用范围是各部门所属京内京外所有预算单位。对于协议供货产品,合同采购金额不足30万元时,各部门可直接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zyzfcg.ggj.gov.cn)”协议供货专栏,上网查询所需货物,并直接与有关供应商联系供货;合同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120万元时,各部门在中标产品最高限价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合同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但不足500万元时,京内单位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个以上的中标品牌,将采购需求计划报送采购中心进行协议供货批量采购。京外单位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个以上的中标品牌,邀请中标供应商推荐在网上公告的多家供货代理商进行竞价,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协议供货商,并将有关采购及竞价资料送采购中心备案;合同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部门(包括京内京外单位)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二)2005年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主要有:空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规定的印刷项目等。其中:空调和汽车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各部门所属京内京外所有预算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定点采购的各项规定,在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具体办法和程序可上网查询。
  (三)各部门确有特殊原因需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之外进行采购的,应经采购中心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对于汽车和计算机通用软件的采购,各部门应向采购中心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负责按长期供货合同进行采购。其中:汽车的适用范围是各部门所属京内京外所有预算单位。

  五、重视合同签定、项目验收及履约管理等后续工作
  (一)对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各部门要及时予以确认,不得随意改变。各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各部门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各部门要加强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数量、规格、服务等与合同要求不符等问题时,应当场提出,并签署书面验收文件,同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直接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对于重大采购项目以及专业性较强或采购量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委托国家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三)各部门对供应商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要按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争议的,可提请采购中心协调处理,直至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六、继续做好各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根据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新形势的需要,采购中心将继续举办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人员培训班,重点学习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摸清底数,请尚未报送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名录的部门,于六月底前将名录报送采购中心,并协助做好培训班的有关组织工作。
  在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请各部门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不断改进工作。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汇总表(略)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略)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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