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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09 生效日期: 1987-03-09
发布部门: 水利电力部
发布文号: [87]水电劳字第27号


  根据水电部(86)水电劳字第126号文“转发关于设立《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水利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水利电力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水利电力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的进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和逐步改善水利电力系统职工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科研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门及委托其他部门进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研究工作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科研成果主要内容

  (一)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危害方面的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为改善劳动条件进行的机械化,自动化作业,属国内先进的;

  (二)在基本建设、设备研制,老厂技术改造中,“三同时”搞得好的,对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三)安全监测技术研究做出突出成绩,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明显效果的;

  (四)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软科学技术研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效果的项目;

  (五)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方面的安全保护设备,装置和工器具的研究项目;

  (六)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论文;

  (七)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标准,规程,情报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八)在推广和应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科研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第四条 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水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仍按(86)水电技字第22号文及其附件办理;一项成果只准报一个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凡申请劳动人事部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不能再申请水电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条 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科研项目,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签定有偿科技合同,做出技术资料的积累和统计报表工作。


 ?第六条 申请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劳动工资司劳动保护安全处归口汇总,经水电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劳动人事部。


 ?第七条 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科研项目应和其他科研项目一样,由各单位统一组织评审。凡获劳动人事部某一级奖的项目,又获本单位奖的,其奖金只发差额部分,不能重复发奖。


 ?第八条 按规定格式填报“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表”,并附材料一式九份。由本单位评审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联合上报,也可由主持单位单独上报,但要注明协作单位的名称。


 ?第九条 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科学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列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技术职务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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