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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 2001-03-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1]1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禁毒委员会制定的《吉林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当前,我省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仍呈发展蔓延的势头,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加强禁毒斗争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禁毒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的责任尤为重大。省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毒品问题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民族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综合治理,为禁绝毒品而努力奋斗。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为切实履行省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禁毒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斗争的职责,充分发挥省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禁毒工作,现将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一、省公安厅
  (一)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二)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三)协调省内各地区及跨省区市禁毒协作。(四)在公安部的统一协调下,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二、省委宣传部
  (一)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省禁毒委员会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二)参与制定禁毒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三)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三、省卫生厅
  (一)承担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省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五)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鼓励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四、长春海关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内和沿边规定地区开展禁毒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二)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的监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五、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监督指导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二)直接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刑事案件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三)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

  六、省检察院
  (一)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二)领导、监督省内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三)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毒品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四)领导省内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五)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七、省外办
  (一)根据我国外交工作总体方针和国别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禁毒领域的涉外事项进行政策把关,处理我省禁毒领域国际合作中的有关问题。(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对外宣传工作。

  八、省计委
  (一)把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二)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禁毒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

  九、省经贸委
  (一)从制定产业政策和调控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禁毒的产业政策,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药品生产企业。(二)负责监督化工行业、轻工行业落实易制毒产品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配合省外经贸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审批和调查核实工作;配合长春海关和省公安厅做好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的工作。

  十、省教育厅
  (一)制定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二)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三)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防毒、禁毒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省国家安全厅
  (一)收集有关国际毒品犯罪组织的情报,以及世界各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经验,为我省研究制定禁毒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二)完成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反毒品方面的专项工作。

  十二、省民政厅
  (一)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实。(二)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三)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毒、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十三、省司法厅:
  (一)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二)依法收容强制戒毒的劳动教养人员,积极做好强制戒毒、治疗康复和矫治恶习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三)负责对在监狱服刑的涉毒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依法执行刑罚,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十四、省财政厅
  (一)根据禁毒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对禁毒、戒毒等所需费用,在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二)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三)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省农委
  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

  十六、省牧业管理局
  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管理办法。

  十七、省外经贸厅
  (一)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制度,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在维护合法贸易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流入国内外制毒渠道。(二)检查、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督促其做好对本地区或本系统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初审工作。(三)负责对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查,防止流入境内外非法渠道。(四)了解掌握外经贸领域禁毒工作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八、省文化厅
  (一)发挥文艺团体及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三)按照省禁毒委员会的部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宣传文艺活动的组织工作。(四)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

  十九、省广电局
  (一)指导各电台、电视台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宣传报道禁毒工作。(二)支持、鼓励广播电视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电视和广播节目。

  二十、省工商局
  (一)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工商企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通领域及娱乐场所中发生的毒品犯罪行为;对查实参与贩毒、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一、省林业厅
  (一)协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国有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依法打击林区毒品犯罪活动。(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禁毒宣传工作。

  二十二、省药监局
  (一)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麻黄素的经营、使用管理工作。(四)负责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省禁毒委员会报告全省药物滥用监测情况。(五)负责组织审核戒毒治疗方案及康复模式的研究工作。(六)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戒毒医疗机构,开展药物滥用社区防治和预防教育工作。

  二十三、省军区
  (一)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军队内部的禁毒工作。(二)支持、协助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二十四、省边防局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边境口岸和沿边地区开展禁毒执法工作,侦办边境管辖区域内发现的毒品案件,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二)加强公开查缉,严密边境地区治安管理,搞好边境地区毒情调研,及时掌握境内外贩毒集团和犯罪分子的动态,提高查缉打击效能。

  二十五、省总工会
  (一)提出全省工会系统参与禁毒工作的指导意见。(二)组织协调直属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群众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六、团省委
  (一)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三)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五)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协调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部门共同禁毒。

  二十七、省妇联
  (一)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教育妇女远离毒品。(二)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实行目标管理,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禁毒工作(三)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特别是参与社会帮教工作(四)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努力做好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省禁毒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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