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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7 生效日期: 2006-08-07
发布部门: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发布文号: 商配综函〔200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2006版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网上申领签发系统自2005年12月20日启用以来,各商务主管部门及发证机构在签证量大、人手少、时间紧的情况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为纺织品出口经营者的申领做了大量指导性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一些具体环节中还需加强审核。近日,据欧方负责协议纺织品出口证书电子数据的技术官员反映,我方签发的少量出口许可证和手工制品证存在问题,给欧方管理及统计工作造成困难,如输欧盟手工制品证在产品描述栏内同时填报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产品,输欧4C类童装的出口许可证产品描述栏同时填报了输欧4类(成人装)产品。为更好地落实中欧纺织品谅解备忘录及相关行政安排的规定,维护我纺织品一体化应对工作成果,现将有关纺织品出口英文证书申领签发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商务主管部门及发证机构按照《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附件中证面内容规范规定的要求,指导纺织品出口经营者认真填报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申请。
  二、请各商务主管部门及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出口许可证审核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配函[2006]3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审核签发工作。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ΟΟ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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