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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0年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1999]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包括税则税率和暂定税率),现将调整情况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情况
  (一)调整部分纺织品的进口税率和海关进口税则列目
  1.降低819个纺织品税目的税则税率(见附件一)。
  2.增列数字照相机、小轿车自动换档变速箱等214个税则税目;删除喷丝头等92个税则税目(见附件二)。
  (二)调整部分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
  在1999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基础上,2000年起对食糖(6个税号)、天然橡胶(4个税号)和棉花(2个税号)三个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配额内税率分别为20%、12%和3%,配额外税率均为90%(见附件三)。其中食糖和天然橡胶在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在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前提下,按配额内税率执行税则暂定税率,其他商品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三)对部分商品实行税则暂定税率
  对脱氧木素反应器、光纤熔焊机等339项生产设备实行进口税则暂定税率(见附件四)。
  对正丙醛、风力发电设备零件等205项原材料、零部件实行进口税则暂定税率(见附件五)。
  (四)对部分商品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对未锻轧铜等21个出口税则税目实行出口税则暂定税率(见附件六)。

  二、关于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1.此次税目、税率的调整由你署对外发布,并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2.暂定税率的执行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3.在1999年实行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基础上增列的税目,2000年仍执行原税目的税率(见附件七)。
  4.除以上调整的内容外,其他所有进出口商品一律仍按1999年海关进出口关税税则规定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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