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巢政办〔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市本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结算
因统筹地区诊疗技术和医用设备所限,须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参保人员,符合医保制度规定的费用,个人不再先支付10%的费用,直接按医保政策规定予以结算。
二、参保人员体内置放材料及人工器官等诊疗项目
个人先负担由30%调整为10%,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45周岁以下人员的个人帐户划入由工资总额的1.2%增加到1.5%;45周岁以上人员(包括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由工资总额(退休金)的1.5%增加到2%。
四、改制企业一次性缴费人员的个人帐户比例
一次性缴费人员个人帐户每年七月份调整一次,以上年本统筹地区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3.6%划入个人帐户。
五、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换
(一)医保关系转换时缴费年限的计算:城镇居民向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转换医保关系,医保缴费满三年的方可计算为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一年。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向城镇居民转换医保关系,缴费满一年的,可计算为城镇居民医保缴费一年。
(二)医保关系转换后医保待遇:城镇居民向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转换医保关系,自办理转移手续之日起,连续参保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报销。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向城镇居民转换医保关系,自办理转换手续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六、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巢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按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规定限额的60%报销。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并发症及合并症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七、扩大药品目录报销范围
将国家新医改方案确定的307种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
八、政策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政策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