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的公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国检支联(1999)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实施1999年11月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本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的第23号公告,切实保护我国森林、环境及旅游资源,方便货物通关,使此项措施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现通知如下:
  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美国、日本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工作,按照三部署局发布的公告要求和国家出入境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和检疫。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有关检疫证书或声明,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加快货物检验检疫速度。

  三、各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来自美国、日本货物的监管力度,对来自美国、日本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海关一律加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的式样将另文下达,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关运输的货物,由指运地海关凭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各外经贸厅、局要积极向进口企业宣传有关规定,并建议企业必要时在签订的贸易合同中引用相关检疫条款,以督促出口方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五、对途经港、澳或第三国(地区)中转、航空货运或通过携带、邮寄等方式进境的美国、日本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离开美国、日本的输往中国货物开始实施紧急检疫措施和本通知的规定。2000年1月1日以前启运离开美国、日本口岸的,不受公告和本通知限制。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做好第23号公告的实施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和报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