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400MHz频段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7 生效日期: 2004-04-17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为支持发展农村和边远地区通信,缓解接入困难问题,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实际使用情况,决定在400MHz频段内规划TDD方式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频率
  规划406.5-409.5MHz频段为时分多址(TDD)方式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率,用于本地公众通信网无线接入通信。
  在上述频段内,射电天文业务、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均为主要业务,但须对射电天文业务予以保护。
  二、具体频率分配、指配和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应根据需要优先分配给承担本地区农村普遍服务的电信运营企业。按当地业务需求、组网方案合理指配频率。
  频率占用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执行。
  三、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在贵州射电天文台所在地区,非射电天文业务的其它通信系统不得使用406.1-410MHz频率,如产生有害干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不得对全球应急救险系统卫星紧急示位标通信使用的406.0-406.1MHz频率产生有害干扰,如产生有害干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上述频段内,不再指配对讲机频率,现有的合法对讲机用户可使用至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若新建无线接入系统,应对现有的合法对讲机用户予以妥善处理。
  五、主要无线技术指标
  (一)载频中心频率(MHz)
  载频间隔为250kHz时:
  fn=406.625+(n-1)×0.25 (n=1-12)
  载频间隔为500kHz时:
  fn=406.75+(n-1)×0.5(n=1-6)
  (二)发射功率
  基站:≤43dBm+2dB
  终端:≤33dBm+2dB
  (三)频率容限:≤6 kHz
  (四)杂散发射:
  ≤-36 dBm / 100 kHz (30 MHz-1 GHz)
  ≤-30 dBm / 100 kHz (406 MHz-406.1 MHz)
  ≤-30 dBm / 100 kHz (1 GHz-12.75 GHz)
特此通知。   2004年4月17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