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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京宣传文化单位进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 2002-05-17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
发布文号: 新出厅字[2002]20号

各出版物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精神,北京市将于5月15日至7月15日在对京出版单位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一、各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按时办理认定手续,并对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出版单位办理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办理资格认定申请书(出版社须注明在本社核算的所有报刊名称);
  2.出版社2001年度的《出版社登记证》及复印件、2001年以来的出版、发行图书目录( 标注ISBN编号及图书分类号);
  3.期刊出版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样刊,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政协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刊物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4.工商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大学出版社除外);
  5.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6.单位2001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

  三、出版单位须持上述1—3项材料首先在新闻出版总署计划财务司办理认证函,然后将整套材料分别报送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办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手续。
  认证函办理时间:5月15日—7月15日;地点:东四南大街85号;联系电话:652127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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