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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医院煤改燃气后取暖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0 生效日期: 2001-04-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1]121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调整医院煤改燃气后取暖费标准的请示》(津卫财函[2001]33号)收悉。为减少对我市环境的污染,按照市政府实施的“蓝天工程”计划,目前部分医院已将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鉴于这项工程改造投资较大,燃气成本较高,取暖费用大幅上升等实际情况,为了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转,并考虑患者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进行燃气改造后的医院取暖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8元执行,燃煤的医院仍按照每人每天3元执行。
  目前已完成改造的天津市环湖医院和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可按新标准执行,其他医院改造后需经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审核验收后方可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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