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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3 生效日期: 2004-05-13
发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标委计划[2004]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今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决定对技术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分类和确定原则
  (一)委托部门管理。对原委托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委管国家局管理的技术委员会,仍按原管理方式实施管理。涉及国家标准计划申报、下达、标准草案报批等事项仍通过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进行。
  (二)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对原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的技术委员会中制定强制性、基础、通用和方法类国家标准数量少于其制定国家标准总数50%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与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实行委托管理。
  (三)直接管理。对原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的技术委员会中制定强制性、基础、通用和方法类国家标准数量达到或超过其制定国家标准总数50%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对以国家集团公司为主组建的技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对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行业协会、联合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原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其管理方式不变。

  二、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实施步骤
  (一)根据上述原则,请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对其归口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提出分类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相关技术委员会分类管理名单于6月底前报国家标准委;
  (二)国家标准委与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共同对报送的技术委员会分类管理名单进行确认;
  (三)国家标准委与各行业协会、联合会签订技术委员会委托管理协议(关于委托管理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另行通知)。
  请各有关单位大力支持,配合做好技术委员会分类管理的实施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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