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291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2004年主城区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2004年主城区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2003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新修订的《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整治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是市委、市政府2004年“民心工程”内容之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办法》,防止饮用水源污染,改善生活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心工程”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原则
对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分步实施”、“一源一策”原则进行整治。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
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范围包括:主城区长江和嘉陵江段沿岸32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以及主城区其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污染源种类包括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船舶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
通过整治,确保2004年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
三、整治措施
(一)水上餐饮娱乐船舶污染源整治。取缔无证照(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下同)水上餐饮娱乐船舶;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证照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搬迁或转向从事无污染的其他经营业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证照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治理达标。
(二)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业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主城排水管网,不能进入排水管网的必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制定污染物削减方案和排污口搬迁计划。
(三)生活污染源整治。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所有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接入主城排水管网。
(四)其他污染源整治。根据对饮用水源水质影响程度提出相应整治措施。
四、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核实污染源。2004年9月25日前,有关区政府根据《2004年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所列整治项目,逐一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于9月25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宣传发动。2004年9月25日至9月30日,开展对《办法》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市民和污染源业主单位保护饮用水源的自觉性。
(三)设立保护区标识。2004年9月底前,有关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标识的设立。
(四)联合整治。2004年9月底前,由环保部门牵头对工业污染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由交通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整治组,取缔无证照的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证照的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船舶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五)督促实施。2004年10月1日开始,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环保局、市交委组成督查工作组,对该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六)检查验收。2004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主城区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五、责任分解
(一)有关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整治工作。按《办法》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负责整治生活污染源和区属以下工业污染源,确保本辖区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二)市环保局。负责主城区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市交委做好水上餐饮娱乐船舶污染整治;向市政府定期报告整治情况。
(三)市交委。负责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整治水上餐饮娱乐船舶污染。
(四)市工商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整治工作,对违反《办法》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五)市市政委。负责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搬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公共厕所,制定主城区生活用水取水点设置、调整规划,督促供水企业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标识。
(六)市卫生局。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治不合格的水上餐饮娱乐船舶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附件:2004年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目标任务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