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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4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广发社字[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文化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片的管理,现就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资料馆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进口单位”)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进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资料带等,统一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归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进口管理工作。进口电影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是指录有内容的电影胶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见附件一)等。 
  三、进口电影片(包括随片宣传带及光盘)按《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办理进口手续。 
  四、不论何种贸易方式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海关均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的《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见附件二)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五、节目带进口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进口单位,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申领《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其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印章格式见附件三);地方进口单位向当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领《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各省厅(局)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具体使用办法另行通知(《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编号见附件四)。 
  六、申领《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应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提取货物凭证; 
  3、进口协议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七、《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一式两联,进口单位凭第一联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第二联由签发部门存留。 
  八、《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为一批一证,不得多次使用。证面内容不得修改,进关证明必须在证面注明口岸使用,不得转让。 
  九、个人携带和邮寄节目带进出境,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验关手续。 
  十、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节目带,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十一、进口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如用于出版发行,进口单位应向进口地主管海关办理补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十二、各进口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涉及海关业务的,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略) 
  2.存根、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略) 
  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印章样式)(略) 
  4.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编号(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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