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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在我省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5 生效日期: 2002-11-05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 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2)818号)规定 ,现就铁道部在我省所属企业 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铁道部 100% 投资和管理的蚌埠铁路分局及其所属各站 、段 ,以及南京铁路分局在我省所属站 、段,均 由铁道部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铁路各站 、段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单独进行纳税 申 报 ,由 各铁路分局统一申 报。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 ,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路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100% 投资和管理的铁路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公司及其所属的合肥、蚌埠、草阳 、淮北、安庆、宿州 、淮南、毫州 、滁州分公司 ,以及铁路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公司 在我省的芜湖、马鞍 山 、铜 陵、黄 山 、宣 州分公司 ,均 由 铁路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00% 投资和管理的铜陵车辆厂,由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铁快运有限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及其所属的阜阳、滁州分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上海公司在我省的合肥、安庆、桐城分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我省的芜湖、马鞍山、黄山、宣城分公司,均由中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铜陵车辆厂及中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省的各成员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规定,按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款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铁道部在我省的备成员企业,花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铁道部在我省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和监管,配合、支持国税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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