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贸函〔200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分别简称办法和目录)以及公布的输欧盟十类纺织品2005年第一次分配全国总量,现下达全国各经营者2005年度第一次分配的可申请数量(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者出口实绩以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期间中国海关十位商品编码数据为准,各经营者可申请数量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式计算。
二、此次下达的可申请数量不作为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相关经营者签发《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的依据。
三、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本地区经营者按照商务部下达的第一次分配可申请数量提交申请,如实填报下达附件中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者企业中文名称的数据,并于7月13日前将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汇总上报商务部(请通过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签证系统接受并上报电子数据)。商务部将根据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电子数据下达正式分配方案,正式分配方案另文通知。
四、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并告知相关经营者可在商务部官方网站“纺织品出口信息”栏目中查阅与此次分配相关的数据。
五、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商务部
二○○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