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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大连市“十一五”规划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3 生效日期: 2006-05-13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6]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大连市“十一五”规划发布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大连市“十一五”规划发布工作的意见


  目前,大连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正值收尾阶段。4月19日,《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大政发(2006)39号印发,以下简称《纲要》)已正式出台。根据大连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11项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和一些领域、部门、行业的规划也已经或将陆续定稿、待印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推进我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规划编制程序,提高规划的质量、水平和作用,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十一五”规划发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总体规划的发布
  根据国务院“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的规定,鉴于《纲要》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与《纲要》规划相一致。各区市县、先导区总体规划要执行“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的原则,与《纲要》相协调,并报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备案。

  二、关于重点专项规划的发布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根据国务院“严格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的领域”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在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等重要资源、领域的开发保护,科技、人才、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城镇布局、农村经济、工业经济等需要政府扶持或调控的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等11个方面,组织开展了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专项规划必须遵循“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高度重视和做好规划衔接。专项规划草案须由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我市11项市级重点专项规划是《纲要》的细化和支撑,专业技术性强,规划期不同,影响深远,要在做好充分论证和与《纲要》及本级、上级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报请市政府审批,在一定范围内以市政府文件发布。

  三、关于其他规划的发布
  除11项市级重点专项规划之外的其他市级专项规划,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凡是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行业、领域、部门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此类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印发,不再以市政府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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