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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1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4年,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克服困难,积极推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经济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覆盖面,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2005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扩面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完成各项扩面目标任务。
  (一)认真做好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包括非公有制单位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二)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下岗职工纳入医疗保险。对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152号)规定制定相应的参保办法。
  (三)尽快制定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作。积极探索促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办法。
  (四)以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积极推进矿山、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高风险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五)积极推动生育保险工作。认真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启动生育保险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扩大参保覆盖面,未启动的地区要做好启动准备工作,待《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尽快启动实施。

  三、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竞争、退出的管理,完善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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