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鹤政办[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鹤壁市 2008年度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鹤壁市 2008年度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方案
标准化村卫生所(室)是具有相应规模和诊疗条件,产权归集体所有,承担疾病防治、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职能,为当地农民提供初级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村级卫生组织。为确保 2008年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我市城乡一体化工作和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要求,强力推进村卫生所(室)标准化建设,使全市行政村基本建有产权归集体所有的标准化卫生所(室),进一步增强村级卫生组织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农村医疗保健水平。
二、实施内容
(一)资金筹集和使用
1.资金筹集。每个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资金省补助 5000元、市补助 10000元、县(区)配套 10000元、乡(镇)配套 5000元。设备费用由进驻标准化村卫生所(室)的乡村医生自筹。建设资金不得向农民和乡村医生摊派。
2.资金使用。省、市、县(区)、乡(镇)四级筹集的建设资金由市统一管理、支付,市财政局具体负责。
(二)土地提供
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用地由村集体负责无偿提供。
(三)建设工作
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工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管理使用及人员聘任
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实行集体所有、个人经营、乡村一体化管理。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只能用于乡村医生为本村村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不得挪作他用。其人员受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双重领导,具体业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村委会负责协调。
标准化村卫生所(室)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人员,由所在村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聘有资质的乡村医生担任。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对选聘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管理、聘用、考核和奖惩办法。
三、进度及要求
(一)前期工作
各县(区)要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建设标准化卫生所(室)的行政村,于 4月 30日前将具体名单、实施方案、责任单位、责任人报市卫生局。
(二)选址征地
承担建设任务的行政村要本着方便村民就医、适合医疗服务的原则,于 5月 10日前完成选址工作。所有选址须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
各县(区)要积极协调,于 5月 20日前办结用地手续。
(三)资金落实
各县(区)于 5月 10日前将县(区)、乡(镇)两级配套资金如数上划市财政。
(四)建设施工
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施工指导图纸由市卫生局负责提供。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精选施工队伍,严格质量标准,加快施工进度, 9月 3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
(五)设施完善
做到“五室”分开,统一配置诊断桌、床、药柜等内部设施,制定相关制度, 10月 31日前达到验收条件。
(六)检查验收
1.11月 1日- 15日,各县(区)完成自验并向市卫生局提交工作总结和自验报告,申请验收。
2.11月 16日- 30日,市卫生局、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财政局组成联合验收组按照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需提供的材料:县(区)自验报告,集体房产证,招聘乡村医生的相关材料,村委会关于标准化卫生所(室)管理使用的意见。
(七)资金拨付
工程开工前,市财政局预付资金总额的 30%。工程建设完工并经市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的 70%。
(八)启用
标准化村卫生所(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选聘工作要在 12月 5日前完成, 12月 31日前正式开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是方便农民群众就医、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细化责任,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确保资金投入。各县(区)、各乡(镇)要积极筹集建设所需配套资金,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不能按要求落实到位的,由市财政从市对县(区)转移支付中扣除。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县(区)每半月向市卫生局和市城乡一体化办公室上报建设进展情况。市卫生局、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财政局要适时开展联合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标准化村卫生所(室)按要求建成投用。
(四)切实搞好服务。各有关部门对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工作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并按照政策规定减免相关行政审批费用,积极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五)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要对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程序拨付使用。各县(区)、各乡(镇)对市拨付的建设资金,要及时支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滞留和挪作他用。
附件:标准化村卫生所(室)标准及职责
一、设置标准
(一)房屋
每个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200平方米,建筑面积 8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值班室五室分设,并与家庭生活区分开。四室(除值班室外)内墙贴瓷砖不低于 1.5米,地面、内墙要硬化防潮、保持卫生。
(二)设备
--诊断室:诊断床 1张,诊断桌椅 2套,资料柜 1个,满足需要的体温计、听诊器、压舌板、手电筒、出诊箱、身高体重计、紫外线消毒灯(或车)、有盖污物桶等器械器物,健康教育宣传挂图若干。
--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台、物品(药品)柜各 1个,消毒盛器、有盖方盘、氧气袋、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治疗盘、紫外线灯、地站灯、有盖污物桶等,一套一般性外科处置器械。
--观察室(健康教育室):观察床 2- 4张,配备基本床单元设施(床头柜、陪护椅、输液架),被服按观察床数量 1:2配套,有基本健康教育设备(电视、 VCD) 1套,诊断室、观察室要悬挂相应的健康教育挂图。
--药房:中、西药品柜(橱)至少各 1个。
--值班室。
同时,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高压消毒容器、医用废弃物处理设施,电话,有条件的可安装空调及取暖设施。
(三)人员配备
至少配备 1名以上乡村医生。
(四)药品种类
严格执行《河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西药 160种以上,中药或中成药 60种以上。
(五)卫生环境
环境美化,植树栽花,地面平整无垃圾杂草,墙壁清洁无乱贴乱画,门窗洁净无蛛网浮尘,家具整齐无灰尘,器械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院内有卫生公厕。
(六)规章制度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二、基本职责
(一)负责本村村民的合作医疗、计划免疫,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与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应对。
(二)开展妇幼保健,实行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三)负责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急、危重病人的初级救护与及时转诊。
(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以村民户为主的健康状况调查,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
(六)参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
(七)开展除害灭病、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运动。
(八)完成村级各类卫生信息收集、记录、统计和上报工作。
(九)重大突发事件伤亡情况的报告。
(十)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完成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指令性医疗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