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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抚顺市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3 生效日期: 2008-04-23
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抚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我市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抚顺市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抚顺市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今年拟在全市范围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推行制度化排查程序,杜绝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安全检查为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和治理,以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加强“打非除险”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各类危险点、危险源,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我市安全生产健康、平稳的态势,促进全市经济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原则是分别建立地区与部门、企业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10项工作制度(见附件1、附件2)。
  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是以安全检查为手段,以消除隐患为目的的一项系统性工程。工作的重点是通过日常的有效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提升安全生产的保障程度,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检查
  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依据“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分为经常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综合性安全检查四类。
  1. 经常性安全检查
  经常性安全检查是指安全技术人员及车间、班组的管理者和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日查、周查和月查。检查的形式为岗位检查、巡逻检查、重点检查和相互检查四种。
  (1)岗位检查是指各岗位员工在班组长带领下实施一班三检(班前、班中、班后)制。检查的重点是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厂房建筑、作业环境和违章现象的纠正。
  (2)巡逻检查是指各级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巡逻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三违”现象;各类危险点、危险源的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设备、设施及厂房、建筑缺陷和现场环境的安全状况等。
  (3)重点检查是指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或未遂事故所反映的问题或根据上级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布置专项检查。检查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要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4)相互检查是指企业或行业(含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各单位间的相互检查。重点是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程、标准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采取坚决措施,避免各类事故发生。
  2. 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的对某种设备、设施及专项工作进行的特殊检查。
  (1)重点设备的检查,特别是特种设备要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报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查认证。
  (2)重大危险源的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各种监控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3)根据季节气候的特点,开展针对性检查。
  3. 定期安全检查
  (1)各班组要坚持一班三检制工作原则;
  (2)车间(分厂)的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要不少于一次;
  (3)厂(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季度要不少于一次;
  综合性安全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指企业由副职以上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安全防火、防盗、预防各类灾害的全面检查。节假日后各单位都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综合性安全检查。此项检查全年不得少于4次。
  4. 综合性安全检查,主要是“四查”工作:
  (1)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和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有无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
  (2)查制度: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是否在生产活动中得到了贯彻落实,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3)查管理:检查企业各项管理措施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各种资料是否健全,各种档案是否完备等。
  (4)查隐患:检查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厂房建筑、作业环境等隐患是否被及时发现和得到有效的整改,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各级、各类的安全检查,都要有详细记录,并装订成册,对查出的问题有明确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要建立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职工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对报告、举报和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要遵循监察和检查相结合、服务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和各时期工作的重点,有计划地安排好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落实工作,做到件件有跟踪、件件有落实。同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取缔和打击非法黑加工点的工作,创造长治久安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隐患治理
  1.落实隐患整改责任
  对各类事故隐患要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工厂、工厂能解决的不推给上级),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避免隐患酿成事故。
  2.落实隐患整改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每年都要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社会影响大的公共隐患。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黑”加工点。同时,通过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消灭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落后的生产设备,最终实现“本质安全”的目标。
  3.落实整改措施和工作制度
  对各级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要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建立档案,记录隐患的各类信息。同时由检查部门下发整改指令,限期整改。指令接收单位负责人要在指令书上签字,并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统一汇入隐患整改档案备查。运用现代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手段,通过编制安全检查表、微机管理和事故树分析的方法,提高隐患排查整改的工作力度,强化隐患整改措施的实用性,为职工创造安全健康的生产作业环境。
  4.落实隐患整改计划及实施部门
  企业的隐患整改工作是一项多单位、多部门交叉的综合性工作。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检查部门应立即报相关部门及企业主要领导,无论是否列入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必须立即解决。
  5.落实综合评估措施
  建立重大隐患报告与评估制度,企业排查出重大隐患后,要将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危害程度、危害范围、治理方案等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治理结束后,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三)安全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能力,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法规、工作方法,增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能力和隐患辨识能力。
  三、考核评定
  建立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及时解决和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有效措施,也是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重大举措。对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的工作情况,各级政府要实行严格考核。
  (1)各单位要依据此方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2)市安监局联合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企业安全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经费的单位实施处罚,对因安全投入不足、隐患严重、酿成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开展情况应作为企业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此项工作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4)经年终考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工作开展好的,各类隐患解决的及时彻底,无重大隐患和事故不超过控制指标,无死亡以上事故的单位,市政府将对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并对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地区与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定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督查责任制,明确由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行业领域具体负责的督查责任。
  二、每年年初,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方案,部署一年工作任务。
  三、定期开展针对矿山、化工、建设、冶金、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同志的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工作,提高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
  四、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工作,各地区、各行业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地区、本行业的大型隐患排查检查工作,督促本地区、本行业隐患排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制度,综合企业上报的重大隐患信息,进行登记和建档,实行备案管理,并上报本地区、本行业主要领导。
  六、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危害程度较大且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必要的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治理结束后应组织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允许其恢复生产。
  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例会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例会,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
  八、各级政府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用于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九、建立和完善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和社会各界举报事故隐患,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十、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警示公函制度,由各级政府对事故隐患严重、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下发警示公函,督促其限期解决。
附件2: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定
  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每个职工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二、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包括经常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
  三、建立隐患登记备案制度,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建立档案,记录隐患的各类信息。
  四、建立重大隐患报告与评估制度,企业排查出重大隐患后,要将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危害程度、危害范围、治理方案等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治理结束后,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企业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点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治理的工作内容与目标、采取的措施等。并报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在提取安全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监控制度,对正在治理中的重大隐患,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监控责任,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停止使用。
  八、建立恢复生产申报制度,对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九、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制度,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每年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工作计划,开展各层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工作,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等的调整变化,不断丰富培训内容。
  十、建立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职工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对报告、举报和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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