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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叶储备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1 生效日期: 2002-09-11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2002]169号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总行营业部: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烟叶储备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烟叶储备计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不再联合下达国家烟叶储备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计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于每年年初下发烟草行业计划,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烟草行业计划下达当年烟叶储备贷款计划,并抄送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从近几年烟叶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看,各地区完成情况不平衡。为了解决有些地区储备计划不足的问题,拟增加储备计划的地区,可向本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提出增加储备计划的申请,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可在本省总计划内调剂。如果本省计划不足,可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提出增加计划的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在全国总计划范围内予以调剂。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在调剂烟叶储备计划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烟叶储备调剂计划及时调整烟叶储备贷款计划。承储单位执行计划后,要将计划执行情况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同时抄送计委和农发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
二ΟΟ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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