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税三[1991]607号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使印花税的汇总缴纳(以下简称汇缴)工作进一步规 范,现将印花税汇缴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汇缴条件。对会计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完善且同一种类应税凭证书立份数较多(月平均书立同一种类凭证60份以上)的单位,可实行汇缴方法。
二、审批手续。对符合汇缴条件,要求采取汇缴方法的单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检附凭证式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北京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式样附后)方可实行汇缴。
三、汇缴期限。各税务分局可根据汇缴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汇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汇缴手续。汇缴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汇缴:
(一)汇缴单位应按规定,将核定期限内核准汇缴的凭证按其书立时间顺序编号装 订成册,在计算汇缴时,对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税凭证与应税凭证不能分别汇总的,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3号通知精神,按当期全部同类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纳税。
对于当期汇缴税额不足500元的,亦可采取在封面上汇总贴花的方法完税。
(二)汇缴单位应自制汇缴封面,与汇缴凭证一并装订。封面项目内容应包括凭证 份数、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缴纳日期、缴款书票号、实际完税金额、记账凭证编号。
汇缴单位应根据装订成册凭证的封面所载的应纳税额,填写'印花税缴款书',于 核定的汇缴期期满后7日内到银行缴款。
(三)缴款后,应如实填写汇缴封面上有关项目内容,并在汇缴封面及已汇缴的凭 证上逐一加盖由税务机关配发的'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式样附后)。
五、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印花税汇缴纳专用章'由主管分局刻制,统一编号登册领发。汇缴单位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用于其他非汇缴凭证。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告主管税务局。
六、凭证保管。汇缴凭证应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保存期限从凭证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七、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对汇缴单位汇缴情况和'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对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违反本通知第四、六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
八、对银行、保险,各类货运部门自身所执的应税凭证,凡须汇缴的,其具体手续亦应原则比照本通知办理。
九、各分局对已实行汇缴的单位要进行一次检查,并严格按上述要求做好印花税汇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