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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互免签证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8 生效日期: 1997-04-18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发布文号:

自双方完成国内法律程序起生效。编者注:埃方日期复照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中方去照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之间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免办签证。

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护照,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

三、第一、二段所述持照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四、本协议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的如下权力:拒绝可能被宣布为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境内或者终止其在境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双方完成国内法律程序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其自动延长相同期限。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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