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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9 生效日期: 2002-11-19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运[2002]88号

各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认真实施部《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暂行规定》(铁运[2002]17号),严格和细化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条件,切实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特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另发单行本,以下简称《办理规定》)。
  一、凡在《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一律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办理规定》中列载的指定危险货物品名。

  二、各铁路局在《办理规定》中如有增加或修改内容,需按铁运[2002]17号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三、各铁路局要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发展规划和办理站、点的合理布局,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继续做好关、停、并、转的有关工作。

  四、本《办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文、电中涉及发到办理地点的规定一律废止,均以《办理规定》为准。

  五、本《办理规定》仅适用于非军运危险货物。军运危险货物办理要求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铁道部
200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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