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铁运[2002]88号
各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认真实施部《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暂行规定》(铁运[2002]17号),严格和细化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条件,切实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特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另发单行本,以下简称《办理规定》)。
一、凡在《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一律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办理规定》中列载的指定危险货物品名。
二、各铁路局在《办理规定》中如有增加或修改内容,需按铁运[2002]17号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三、各铁路局要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发展规划和办理站、点的合理布局,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继续做好关、停、并、转的有关工作。
四、本《办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文、电中涉及发到办理地点的规定一律废止,均以《办理规定》为准。
五、本《办理规定》仅适用于非军运危险货物。军运危险货物办理要求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铁道部
200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