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5]8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新形势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大力推行“分块、分类、分群、分责”管理的“四分工作法”,提升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以创新机制为核心,以深化综合改革为动力,以加强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正确导向和鼓励创新”的工作原则,科学决策,强化管理,优质服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率先”的宏伟目标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兑现奖惩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做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落实全市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职责;城区工作办公室领导、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各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街道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管理难和难管理的问题;酒钢公司负责所属厂、矿、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属地化管理
1、落实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责任,建立人有管处、事有办处的属地化管理模式,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留死角。
2、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驻本辖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企业包括集体、民营和三资企业,下同)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组织协调、宣传动员、统计管理、证件发放、综合服务、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的职能。
3、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本社区内所有常住无业人员(包括本市三镇人员)和失业人员、流动人口(本市户口以外,下同)、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
4、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其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与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及时通报信息,协助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其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特殊人群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1、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2、对单位招(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等,由单位建档立卡,同单位正式职工一并管理、一并服务。依法办理本市户籍人员的生育申请登记、《生育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计划生育证件)的发放等有关计划生育的具体事项。居住在居民区的,招(聘)用单位要与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有关计划生育工作。解除雇用关系时要及时向住所地街道办事处移交有关计划生育手续,由街道办事处纳入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落实管理与服务工作。
3、对本单位自建的所有出租房屋(包括商业店铺)和未移交社区纳入管理的住宅楼(院)履行同等管理和服务职责。对于在出租房屋内从业而未居住的所有人员包括流动人口,按照属地化管理模式由其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单位承担主要管理、监督、检查责任;对于居住在出租房屋、住宅楼(院)的所有人员包括流动人口,由本单位建档立卡进行管理,住宅楼(院)移交社区后,由社区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4、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并协助驻地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共同参与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
5、酒钢公司要逐级落实厂、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落实企业职工、合同工、息工、内退等人员和招(聘)用临时工、季节工以及居住在厂区、集体宿舍、种(养)殖园、休闲度假村等场所的所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依法办理本市户籍人员的生育申请登记、计划生育证件发放等具体事项。
6、物业管理部门要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协助街道、社区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提高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水平
1、依法制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约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2、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形成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良好运行秩序。
3、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与本辖区的已婚育龄夫妻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各自的职责。
4、把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争先创优等结合起来,提高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能力,形成领导、骨干、群众“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四)完善计划生育社区服务体系
1、本着健全网络、完善功能、面向公众、搞好服务的原则,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援助服务,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重点对象访视等服务,配合“星光计划”的实施,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先优惠的社会救助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家庭互助活动。
2、坚持政府指导与居民自治、改善管理与加强服务、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与居民自治的高度统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构建“共驻共建、资源共享、事务共管、方便群众”的社区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围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依托社区开展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服务,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服务,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的需求。
(五)构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网络
1、大力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全面推进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化。依托政府网站,构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平台。凭借《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及西北地区协作平台等,建立人口信息资源综合数据库,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上查询,流动人口信息异地查询。
2、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逐年逐级配备微机,开通拨号点对点互联网络,实现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六)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失业人口和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计划生育管理模式
1、认真落实《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市委办发[2001]32号),围绕办证、租房、用工、保健等环节,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服务”和“抓雇主管雇工,抓房主管房客”的原则,做好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建设、房管、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街道辖区以及延伸城乡结合部以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自建住宅楼(院)和零时搭建居住所以及生活在本辖区的所有常住无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都要协调纳入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及其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与服务。特别是开发商投资建成的居民小区,有物业管理部门的要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无物业管理部门的要及时协调纳入社区履行有关职责。
3、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后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由原单位将其计划生育手续一并移交接收单位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对于失业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向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致使造成影响工作者,将追究移交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4、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对于在商场、集贸市场等商业网点从事个体经商而居住在社区居民区的流动人口包括业主和从业人员,驻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工商所和市场开发服务所都要登记管理,以工商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发建设服务部门管理为主。工商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发建设服务部门结合发证办证和签定房屋合同等管理措施,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驻地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落实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上报和《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采集工作,信息提交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居住在商场、集贸市场等商业网点的,工商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发建设服务部门共同承担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统计资料的上报由市场开发建设服务部门负责,管理对象有已婚育龄妇女者,将其个案报驻地街道办事处并向《交换平台》提交有关信息。酒钢公司所属厂、矿、企业招(聘)用的流动人口临时工、季节工,以及在厂区、集体宿舍、种(养)殖园、休闲度假村等场所居住或从业的,都要进行登记,落实监督、检查和管理措施,并按要求向《交换平台》提交已婚育龄妇女有关信息。
(七)改进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1、严格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层层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审核和追踪奖惩制度,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
2、坚持“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计划生育率、出生漏报率等主要责任指标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虚报、瞒报、篡改或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导致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滑坡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有关领导、计划生育干部将按照市纪委《关于转发<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嘉党纪[2002]6号)的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3、实行双重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于在单位自建出租房屋内从业而居住在社区居民区的所有人员特别是流动人口,以及在各大商场、集贸市场等商业网点经商而居住在社区居民区的流动人口,其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对出租房屋产权单位、工商管理部门、市场开发建设服务部门和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同管理、同考核、同奖惩。对于前者,考核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时,管理出现问题的,要追究房屋产权单位的责任;对于后者,考核社区居委会登记、数据资料统计上报、《交换平台》信息采集等工作时,同时考核工商管理和市场开发建设服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4、加大街道办事处的考核权限,驻地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评先选优的审查和奖惩,要将街道办事处评估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为重要依据。
(八)建立日常工作规范运转长效机制
1、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与督导,完善各项制度,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各级计划生育干部要做好日常工作、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上报和计算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渠道畅通,信息准确,质量可靠。
2、城区工作办公室、酒钢公司要逐级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激励机制,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促进基层基础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建设
1、落实城区工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逐级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建立和完善公开选聘、竞争上岗、服务承诺、绩效挂钩的人事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和报酬,加强教育、培训和指导,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2、落实街道、社区两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社区分管主任计划生育岗位津贴。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社区分管主任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按每月不低于10元的标准发放。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3、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备1名计划生育兼职干部,负责办理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宜。酒钢公司以及所属厂、矿、企业计划生育机构、人员、报酬要逐级落实到位。
4、重视和支持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流动人口聚集地、集贸市场等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组建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协助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5、加强计划生育行风建设,树立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保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
1、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费、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必要的经费开支。计划生育干部岗位津贴按原资金渠道落实到位。
2、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投入,按照“费随事转”的要求,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按章理事。
(三)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制度
1、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切实保证晚婚晚育的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后的奖励费按规定渠道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五、考核评估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
年度考核区间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主要检查考核每年年初签订的政府责任书中的指标完成情况。具体考核标准按照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方案》规定执行。
(二)考核评估方式
实行党政领导线和计划生育业务线“分线”考核制。党政领导线实行年终一次考核评估的办法,由市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业务线实行半年和全年考核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的考核评估办法,由市人口委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兑现奖惩措施。城区工作办公室、酒钢公司也要逐级落实考核制度,兑现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