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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3 生效日期: 2006-03-03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兰政办发[2006]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日
附: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和扶持我省家禽业的健康发展,减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带来的影响和损失,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通过公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州)、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不得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要加强跟踪检查,进一步了解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重复检疫、重复收费等行为,依法维护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合法权益。因减免上述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情况,请于2006年6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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