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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促进农民增收和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的迫切需要,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我市要在全省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必须减少农民、转移农民、富裕农民。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一个大产业、大战略抓紧抓好。
2、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经过多年发展,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已由自发无序、就业层次低的初始阶段向组织化、规模化、就业层次趋高的阶段过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劳务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增长的主要部分。但是,按照统筹全市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要求,与长三角发达城市和省内先进城市相比,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数量还不大,农民就业还不充分。农村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劳动技能缺乏,转移培训工作薄弱,组织化水平低,以及管理服务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进一步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直接影响了农民增收致富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我们要保持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3、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和“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培育主体、搞好服务、引导创业”的方针,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加快转移工作进度,努力推进我市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4、目标任务:从2005年起,全市每年新增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1.5至2万人,争取到2010年全市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比重达到60%以上。
三、认真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项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
5、大力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实施“阳光工程”,制定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目标、计划和实施办法,拓宽培训范围,扩大培训规模。从2005年开始,每年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2.5万人以上,其中技能培训每年1.5-2万人,到2010年全市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15万人以上。坚持“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方向,尊重农民意愿,注重培训实效。在培训对象上,重点是农村应届、历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适龄青年,鼓励应、历届初中毕业的农民子女报考职业学校、技校,对未能继续升学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即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应、历届初、高中毕业生升入职校、技校和在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每生学费可一次性享受财政阳光工程资金补助。在培训形式上,以短期定点和定向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鼓励和扶持就地就近培训和转移。以服务“三农”为目标,构建和完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的农村劳动者教育培训体系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体系。各县要在2007年前建好一所省级以上重点职教中心,健全县、镇(乡)、村三级农村职业培训网络。统筹安排农村培训计划和经费,并充分利用乡镇撤并过程中的闲置房产以及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资源,切实解决农村职业学校校舍和实践教学场所不足问题。利用“农网”开展网上培训。要加强农村基教、职教和成教“三教”统筹。农村教育应积极探索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并举的双轨运行机制,鼓励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城市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要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机构减免经费、农民适当分担的培训投入机制。
6、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市、县两级要按照“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要求,建立集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咨询服务等为一体的劳动力中心市场,并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延伸,逐步形成全市劳动力市场网络。以劳动社保部门为主、农业部门为辅,经贸、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提供劳动力供需信息,建立企业用工数据库,构建覆盖全市农村的劳动力转移信息中心,发布全市劳动力供需信息,并创造条件,促成劳务供需双方有效对接。进一步加强公共职介机构建设。纵向上,尽快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村四级劳务输出工作平台;横向上,加强劳动、农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开办的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职介机构在提供务工信息和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设立劳务输出中介组织,发挥社会力量、能人作用以及利用“三缘”关系(血缘、人缘、地缘),开展劳务输出工作,逐步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
7、建立促进劳动力转移的投入和激励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经费使用办法,实行绩效挂钩。财政经费除了用于必要的信息网络建设外,主要对实施培训和劳务中介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实行以奖代补。各类培训主体开展由县(区)、乡(镇)统一组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首次就业培训,取得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培训证书》和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市、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人均250元的补助,所需资金市级财政安排30%,流出县级财政安排70%,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按不同工种、不同培训时间等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并负责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检查、验收和财政资金补助办法,参照阳光工程实施。对在输出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中介组织(包括涉外劳务机构),由市、县两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资金。
8、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监督等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解决和依法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缺乏保障等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用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劳动法》,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
9、建立农民工综合管理机制。要主动做好农民工转移后的跟踪服务工作。在劳动力输入较集中的地区设立服务站点,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民工转移后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市外劳务基地的跟踪管理可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行跨区域综合设立。
10、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可以享受当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制定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具体措施。
11、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意义、成功经验和典型事迹,以及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营造“外出务工光荣,劳务输出致富”的浓厚舆论氛围,引导农民更新思想观念,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200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