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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 2002-09-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规[2002]370号

各市规划局:
  现将《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发挥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作用,河北省建设厅从各市聘请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


    第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
   二、属城市规划工作岗位离、退休人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所做工作;
   四、遵纪守法,刚正不阿,工作责任心强。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可由以下两种办法产生:
   一、本人向省建设厅或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荐。向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荐的,由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定。向省建设厅自荐的,由省建设厅直接审定。
   二、经本人同意,由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推荐,或由省建设厅直接认定。
  经省建设厅决定聘请的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由省建设厅发放《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证书》。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一次聘期为2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限定在30人以内,每市2~3人。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有下列情况,省建设厅可以解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工作不认真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
   四、本人不愿再从事此项工作的。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跟踪了解所在设区市(含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县级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二、监督所在设区市(含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县级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
   三、监督所在设区市(含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县级市)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四、向省建设厅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受建设厅委托或协助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对群众投诉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发现问题以后,可以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遇有重大和紧急情况可随时直接向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对其所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应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专家监督员反馈。有关建设单位对规划监督员的工作也应给予方便,主动接受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应将所了解的情况每半年直接向省建设厅汇报一次。


    第十一条 根据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的工作表现,省建设厅每年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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