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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定住房价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26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公布如下。
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含1.44倍)。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