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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新改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与道路基础设施实行“四同步”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4 生效日期: 2005-06-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准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府办[2005]8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保障我市新改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与道路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水平,维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建设部和公安部提出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应当与道路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列支”的建设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8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新改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与道路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总方案应包括道路交通的组织设计和配套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计方案,市规划委员会及市规划;建设、设计部门要对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和把关。
  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指路标牌、隔离设施、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等,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交通效率和交通安全所必需的配套设施,新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设主体负责配套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有参与对新建、改建道路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设计和评审责任。
  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经费应从道路总投资中列支。根据城市道路不同的建设主体,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经费不同的资金保障渠道:城市道路建设主体是城建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经费由城建部门从道路总投资中予以解决;城市道路建设主体是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经费由企业从道路总投资中予以解决;开发区内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经费由开发区负责从道路总投资中予以解决,从而有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保障新改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不欠新帐。
  四、新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设主体单位在道路基础建设中,要按照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计方案,统筹安排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施工。
  五、新改建城市道路竣工后,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专项验收工作。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新改建道路,不得验收、通车。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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