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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2005年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实施及考核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0 生效日期: 2005-10-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市政委制定的《重庆市2005年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实施及考核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重庆市2005年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实施及考核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高通行效率,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开展2005年畅通工程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5)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及考核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主城区主干道全部达到A类城市优秀管理(二等)水平,渝中区、江北区、北部新区达到A类城市模范管理(一等)水平,初步建成模范管理示范街区;万州区、涪陵区达到C类城市优秀管理(二等)水平;黔江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万盛区、长寿区、大足县等区域中心城市达到D类城市优秀管理(二等)水平。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达到D类城市合格管理(四等)水平,使全市实施畅通工程总体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实施范围
  2005年,将畅通工程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各区县(自治县、市)中心城区,重点是万州、涪陵等大城市以及黔江、江津、合川、永川、南川、万盛、长寿、大足等区域中心城市,主城区畅通工程实施范围要扩展到建成区的全部城区道路。

  三、工作措施
  (一)以“亚太城市市长峰会”为契机,解决城市交通突出问题,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加快“亚太城市市长峰会”交通建设项目进度,解决城市交通突出问题。在道路施工、改造过程中要实现道路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目标,明确道路交通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与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关工作规定、程序。要将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中,实现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与道路增长同步发展的良性互动。积极制定城市交通管理有关政策,从确保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减少无效交通。制定城市停车管理政策,从政策、法规经济等方面鼓励停车设施建设,解决静态交通问题。
  (二)搞好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按照“大连会议”精神,我市将在南川市、大足县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在工作任务和措施上要围绕以下重点进行:一是要在解决影响县区、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上实现突破,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二是要把城市实施畅通工程的整体效果向县区延伸,把实施畅通工程取得的经验和有效方法运用到县区的创建工作中,改变目前县区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管理薄弱、城市和县区发展不平衡的局面,提升县区的交通管理水平;三是要针对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落实“五个强化”,即:强化县区人民政府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强化县区道路基础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强化对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载客、无牌无证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强化县、镇(乡)道路路面管控措施,强化县、镇(乡)地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四是要对交通管理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有机整合,把各项专项行动纳入到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中。
  (三)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指示精神,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加快制定本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宣传贯彻《城市公共电气车客运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和补偿机制,加大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加快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具备条件的城市主干道,结合城市路网改造,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为驾驶人提供通行便利
  按照《关于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见》(公交管(2005)23号)要求,把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作为今年实施“畅通工程”的深化点着力抓出成效。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GB5768),参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推荐新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种类》,对我市现有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全面排查、清理、规范与完善。并在标志标线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人性化上下功夫,与市规划局交通研究所配合,进一步完善道路指路系统,重点解决路口标志设置数量过多、驾驶人识别困难,路段标志设置不醒目(包括被遮挡)、驾驶人不易发现,指路标志不连续、不系统,禁令标志预先提示不够等问题;要结合“双超”、“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行动,科学、合理设置限速、禁行等标志,为车辆通行和交警执法提供依据;同时要重视城市中心区以外道路,尤其是城郊道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完善工作,减少由于交通设施不完善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要充分挖掘路边停车资源,完善路边临时停车标志标线设置;要对主城区占道洗车场(点)、影响主干道行车视距的广告牌进行清理整治;要解决好主干道出租车停车点少与群众乘车方便之间的矛盾,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增加出租车临时停车点的设置,以方便群众。
  (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城市周边城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要把预防城郊结合部、城市周边城镇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深化实施畅通工程的重要工作来抓,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加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力度,要加大城郊结合部和城市周边城镇交通管理设施的投入,创造良好的交通通行条件;提高城郊结合部和城市周边城镇道路见警率,加大管控力度;加强交通秩序整治,规范农民和外来人员的交通行为;加大对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易引发特大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降低事故发生率;完善相应的限速、减速设施,减少事故隐患点;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建立交通、医疗、消防、救援等机构联动机制,努力降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死亡率。杜绝辖区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六)建立高效的现代警务机制,充分发挥交警路面管控效能
  要将缓解交通拥堵、预防交通事故纳入深化实施畅通工程的主要目标来抓,建立高效的现代警务机制,有效地运用现有警力资源,充分发挥交警路面管控效能。要推广交通管理勤务责任区制度,优化警力配置;要摸清本地交通拥堵、事故多发路段的时空分布规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快速、机动、灵活的疏堵和处理交通事故勤务机制;要建立科学的勤务考核制度,提高见警率、管事率;要把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活动纳入交警日常勤务工作中,调整勤务机制,扩大管控面,做到在被盗抢车辆出城主要道路、易发生盗抢案件的市区路边停车场和比较偏僻的地区等重要部位有交警巡逻,有技术手段实施监控,能及时为其他地区实施区域布控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破案提供有关信息;要大力整治“双超”违法行为,将其纳入全年的交通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执法语言、执法程序以及接处警工作。
  (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科学化管理水平
  2005年初步建成可视化智能交通控制系统平台,为“亚太城市市长峰会”服务。重新整合交通指挥中心一体化、指挥、决策的功能,整合交通信息、数据资源,提高动、静态交通诱导的实时性、准确性。要增加路口灯控率,优化点、线、面交通信号控制,减少路口、路段绿灯损失时间,提高非高峰时段、夜间信号灯配时的合理性。要加大路口、路段违法行为自动监测设备设置率,提高非现场处罚比例。要增加路面执法装备投入,配备高质量的测速、酒精检测等装备。要加快“交通违法信息业务系统”和“交通违法信息异地交换系统”建设,实现异地驾驶人、机动车违法信息的交换,为路面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八)充分发挥专家指导组作用,全面推进畅通工程工作
  市畅通工程办公室要对渝中区、江北区、北部新区达到A类城市模范管理(一等)水平目标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同时要对历年来全国专家检查指导组的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回顾,结合实际逐步落实,并主动邀请全国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来我市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发挥市畅通工程专家指导组的指导作用,大力推广近年来实施畅通工程的好做法,力争在每一个中心城区主干道都建成一个或两个畅通工程文明示范路段,推动各地畅通工程工作良性发展。

  四、评价考核方法
  2005年的评价方法实行申报制。对纳入公安部、建设部直接评价的渝中区、江北区、北部新区达到A类城市模范管理(一等)水平的三个区的评价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建设部《2005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在2005年11月底前完成自评材料和背景资料,报送市畅通工程办公室迎接公安部、建设部复评;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合川、永川、南川、万盛、长寿、大足等10个城市,在2005年11月底前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材料和背景资料,由市畅通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初评,达到要求的,报公安部、建设部通报;其余各地由市畅通工程办公室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评价后,报公安部、建设部确认。
  为了更加全面、合理考核各城市畅通工程工作,对辖区内(包括郊区县)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城市,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升等资格;对于辖区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城市,降低管理等级。
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市政委
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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