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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 2003-12-12
发布部门: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烟法法[2003]16号

各省级局(公司)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业公司规部门:
  经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定于2003年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召开“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进行总结;二是对考试组织工作和考试成绩优秀的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这次电视电话会议设主会场和分会场。届时,在国家局(总公司)办公大楼设主会场,各省级局(公司)、各地(市)级局(公司)、36家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分别设分会场。
  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人员: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法规司、人事司、运行司、烟机公司、进出口公司、销售公司等领导及其有关部门人员;
  在省级局(公司)分会场参加会议的人员:各省级局(公司)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法规、人事、运行、销售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烟机、进出口企业负责人;
  在地(市)级局(公司)分会场参加会议的人员:地(市)级局(公司)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及其负责法规工作职能部门的人员,所辖各县级局(公司)主要领导;
  在36家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分会场参加会议的人员:本企业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法律事务与宣教部门的负责人员。
  不具备单独设立分会场条件的省级工业公司,可以就近参加会议。
  请各省级局(公司)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本省烟草系统各有关单位转发本《通知》,并认真落实好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工作。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法规司蔡奕,电话:010-63605814。
  请各省级局(公司)、各地(市)级局(公司)、各工业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电视电话会议的技术保障工作,提前与国家局主站进行联调。国家局信息中心联系人:王海清,电话:010-63605802。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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