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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8 生效日期: 2004-12-08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监发[2004]8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各行加大了不良贷款的追收及核销力度,建立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以及审慎会计制度。但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有些银行对已核销货款的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内部控制,防范贷款核销的道德风险,有效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现就加强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已核销贷款档案管理,坚持账销案存原则
  贷款核销是银行根据审慎会计原则,以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冲减认定的贷款损失的账务处理过程。贷款核销后必须坚持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即核销后的贷款虽不再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但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仍然存续(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完全终结的除外)。各行应按规定对贷款核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和健全贷款核销档案,包括核销申报材料、逐户建立的台账、相关责任人名单等,作为银行信贷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没有最终收回之前,应当一直作为未结交易档案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或自行销毁。贷款收回之后,银行再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健全已核销贷款催收制度,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贷款核销只是银行账面上的处理,并未免除借款人应向银行承担的还款义务,并不表明银行放弃债权,银行应继续积极催收和追偿,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资产少受损失,切实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各行应当密切关注已核销贷款的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指定专人负责催收,使银行的贷款债权始终保持在诉讼时效之内。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程序对已核销的贷款进行追偿,不能因贷款核销而豁免债务人的偿债义务。

  三、做好贷款核销保密工作,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贷款核销作为银行稳健经营的内部管理行为,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为了有效防止借款人因知悉银行贷款核销信息而放弃还款意愿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道德风险,各行内部应当严格控制贷款核销的知悉范围,对外更应作为商业秘密严格保守。除向银行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报送贷款核销的明细情况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有关贷款核销的详细信息。

  四、规范已核销贷款会计核算,客观反映资产状况
  各行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己核销贷款进行会计核算。对于已核销后又收回的贷款,作转回贷款损失准备处理,超过原贷款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对于取得非现金资产抵偿已核销贷款的,按实际抵偿部分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转回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处置时取得的抵债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贷款损失准备。

  五、建立已核销贷款追偿奖励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行应对已核销货款建立有效的追偿奖惩机制。银行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已核销贷款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关注贷款核销的真实性、催收和追偿情况、信贷档案管理状况、保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每年检查覆盖面不低于已核销贷款金额的30%和核销户数的20%。对于违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严厉处罚。
  请各行根据以上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报银监会备案。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0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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