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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建设生态市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5 生效日期: 2006-07-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6]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于今年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对《建设生态市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这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生态市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对各级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有力支持和监督。为认真配合做好本次检查,结合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中期检查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复查迎检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检查作为深入推进生态市建设和创模复查迎检的重要契机
  市人大常委会已连续两年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和跟踪督查,有力推动全市各地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各级政府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在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自查自纠、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整改工作等方面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保意识进一步提高,生态建设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整治初见成效,生态建设全面推进。
  但是,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结构性污染尚未根本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居高不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保护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检查作为深入推进生态市建设和创模复查迎检的重要契机。结合全国、全省环保大会精神的贯彻落实,结合生态市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的深入开展,结合创模复查工作的巩固提高,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这次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自查自纠,狠抓整改落实,确保生态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确保创模复查顺利通过。
  二、明确重点,认真做好生态市建设和创模复查工作的自查自纠
  主要检查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决定》情况,去年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2006年度生态市建设任务书开展落实和创模复查迎检整改情况。重点是: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二)全市主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情况;
  (三)环保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特别是污水处理厂及排污管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
  (四)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整治情况。
  1.重点流域:奉化江、甬江流域的整治,包括水功能区监管、工作目标责任落实等情况;
  2.重点区域:镇海区的宁波化工区;科技园区的梅墟工业区;鄞州区的铜盘浦区域;慈溪市的宗汉、新浦铜冶炼加工区域;余姚市丈亭镇拉丝酸洗区域;象山县石浦镇水产加工区域等6个市政府公布的市第一批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域,以及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中小河道污染整治等情况;
  3.重点行业:电镀、印染、化工、酸洗、食品等重污染行业整治情况。
  (五)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包括北仑电厂脱硫工程、镇海电厂油改气项目、宁海国华电厂和象山乌沙山电厂脱硫脱硝工程等建设、运行管理情况,以及汽车尾气治理情况;
  (六)2006年度宁波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落实情况;
  (七)创模复查迎检重点难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以上检查内容,是市政府今年部署的重点工作,也是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创模迎检领导小组明确的今年工作要点,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以上重点,加大自查自纠和整改力度,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检查组汇报。
  三、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做好检查和整改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积极主动做好检查工作,重在查问题、促工作,重在抓整改、见成效。
  (一)6月下旬到7月上旬,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建设生态市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市人大常办发(2006)14号)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制订配合检查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主动配合参与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7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检查重点,进行自查自纠。各地的自查情况要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15日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农资环保工委,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环保局。
  (三)8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四)9月下旬,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定》贯彻执行和本次检查的情况。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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