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府办[1995]90号
我市自1992年开办职工住房公积金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工作进展较为顺利,取得一定成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关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 条有关问题的答复》(银银管〔1995〕17号)精神,现将我市对银行承办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市属8区范围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仍在原承办银行办理,不再改变;未办公积金存款的工商企业,统一由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办理,其它行政、企事业单位到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办理。
二、凡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委托手续的市属县级市由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办理;已办理公积金存款业务委托手续的市属县级市,不再变更;未办理委托手续的工商企业,可参照市区的办法由当地工商银行办理。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房改办反映。